b82.com章程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12-03-30来源: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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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com章程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b82.com。

英文译名:China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缩写:CFE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国内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调查、监测、规划、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林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林业工程投资效益、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维护林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健康高效发展,为我国现代林业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为基本职能,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林业建设行业发展理论,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办法和行业法律法规,反映林业工程建设行业在不同时期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开展林业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业工程建设的行规行约,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三)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修订和宣贯培训工作;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林业工程的调查监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等资质审核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符合林业工程建设行业特点的工程创优、争先、奖励的评审活动。具体承办林业行业的调查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及QC小组等方面的评优工作;协助承办林业行业的调查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建设工程的统计工作;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相关的认证、评估和鉴定工作;

(六)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应有关单位要求对林业行业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协调会员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劳务合作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技术、林业建设管理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活动;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服务;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林业建设》期刊;

(九)组织林业建设领域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讲座、培训、研讨,为会员单位优秀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相关业务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林业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审查;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提供有关资料;

(六)践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除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中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职权:

(一)审议秘书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各专业委员会设置、人选和工作方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变动;

(四)审议新会员入会议案;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会议可不定期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专家工作组以及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再设立分支机构。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会计事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经民政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